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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農機補助」計畫受理申請
2020.02.21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8年12月26日農糧資字第1081071799號函辦理。
二、為加速推動農業機械化,提升農糧作物栽培管理效率,並協助改善缺工及因應汛期農糧搶收調度,109年持續辦理農機補助,補助分小型農機及大型農機等二項目。
三、相關實施重點摘要如下:
(一)受理期間:109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所購農機須於109年10月31日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
(二)申請方式:由農民於申請期間內至所在地受理單位申請。
1.小型農機:由農民向所在地農會提出申請。
2.大型農機:一般農民向農糧署轄區分署提出申請,機耕協會會員向轄區各縣市機耕協會提出申請。
(三)補助對象資格:以具有機、產銷履歷與台灣優良農產品等驗證、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友善環境耕作登錄、農業產銷班班員、農委會輔導青農、農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參與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有案者或機耕協會會員等。
(四)補助機種及標準:比照108年機種及標準,資料置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afa.gov.tw)/首頁/農糧業務/108年大(小)型農機補助專區供下載。
(五)大型農機補助農民5年內以申請1臺為限。
(六)小型農機補助農民費年度申請1臺為限。
四、本計畫補助機耕協會會員之大型農機(一般農民之聯合收穫機)及所有人,須接受農糧署及各區分署指定農糧作物緊急田間管理作業等支援調度任務,並署配合調度切結書。
五、補助購置之農機必須為新品,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馬達、引擎或電池)並完成組裝,具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應繳回補助款。
六、計畫補助農機應於本體明顯處標示「109年農糧署小型農機補助計畫」或「109年農糧署大型農機補計畫」字樣,及於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辦「農機使用證」,曳引機應同時申領「農機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