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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非法種植基因改造植物
2019.03.28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3月19日農授糧字第1081034528A號函辦理。
二、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種苗法)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尺央主管機關許可且通過田間試驗審查,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依其申請用途而異,如食用需向衛生福利部,如為觀賞或種植需向農委會申請),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違反前開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非法推廣或銷售之植物,得沒入銷毀。
三、我國雖經許可若干基因改造食品及飼料(如大豆、玉米)之上市,但迄未許可任何基因轉殖植物之種植及推廣銷售,勿將基因改造食品或飼料(如大豆、玉米)種子供作種植用途,以免觸法。
二、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種苗法)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尺央主管機關許可且通過田間試驗審查,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依其申請用途而異,如食用需向衛生福利部,如為觀賞或種植需向農委會申請),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違反前開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非法推廣或銷售之植物,得沒入銷毀。
三、我國雖經許可若干基因改造食品及飼料(如大豆、玉米)之上市,但迄未許可任何基因轉殖植物之種植及推廣銷售,勿將基因改造食品或飼料(如大豆、玉米)種子供作種植用途,以免觸法。